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
(2)引诱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五名以上人员卖淫;
(三)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第十条组织、强迫、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次数,在量刑时考虑酌情情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被诊断为严重性病;
(2)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可以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
(3)行为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知道。传播性行为是否实际导致他人患有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犯罪的确立。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