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

(2)引诱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五名以上人员卖淫;

(三)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第十条组织、强迫、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次数,在量刑时考虑酌情情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被诊断为严重性病;

(2)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可以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

(3)行为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知道。传播性行为是否实际导致他人患有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犯罪的确立。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