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是代表所有人享有的财产权,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因为国家不能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本身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经营中保持和增加价值,为国家带来利益,因此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权和依法处置权移交给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只享有原产权。

该犯罪的客观危害特别体现在使国家失去部分原产权,即失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国有资产原价值与现有价值差价所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增值,国家制定了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在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督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企业资本核实制度。这些制度在有效地做好国有资产的基本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的损失。

该犯罪不仅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且还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国有资产的低价折扣或低价出售是基于对国有资产的粗略评价。遗漏评价。在低评价的基础上,直接侵犯了国有资产的评价和管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客观罪的客观要素是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等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违反本法规定,低价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者免费分配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犯罪人为谋取私利而违反公司法和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行为。

3.实施了低价股票折扣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待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公司的行政法规。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设备、工厂、土地等有形或无形财产。这里的低价股票折扣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价格,相当于股票作为投资。

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将上述国有资产出售给他人。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低价出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资产评估。但低于评估资产实际价值的低价股票;部分低估实物资产;部分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转换股票,未计算其增值部分,但按账面原价转换股票;部分国有公司。企业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股票;部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未经国有公司、企业土地、工厂低价出售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收取回扣等。

4.这种犯罪是一种结果犯罪。犯罪人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只有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国有资产因低价或低价出售而无法弥补的大量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最高司法机关需要作出权威解释。行为人发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者低价出售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本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主观要素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舞弊动机。如果不是故意的,没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在国有资产和销售错误不能构成犯罪,部分国家资产非常重要,如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存在徇私舞弊,通过低价国有资产损失,将构成犯罪行为,如立案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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