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有关单位破产、关闭、关闭六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案件。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