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管理制度和国家安全。中国有关军事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相应制度。任何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都是对该制度的侵犯。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的提供,包括从事生产、制造、施工、装配、维修等过程的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武装部队的军事设施行为与犯罪相同,不再重复。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这与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犯罪不同,只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武装部队的军事设施,但不造成后果或严重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的严重后果,是指设备、设施、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军队完成任务等。
(3)主要要素。该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该犯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而不是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成为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主观上是一种过失。主观上是过失,即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