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三枚以上手榴弹;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4)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不良情况的。单位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