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体和主观方面与后罪相似。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明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但仍决定;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
(2)不同的行为方式。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表现为虚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不同的犯罪对象。这种犯罪的对象是虚假的恐怖信息。后来犯罪的对象是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如果行为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然后编造成恐怖信息传播,后来的编造和传播行为是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于事后不可惩罚的行为,应定罪处罚。
但是,行为人放置虚假危险物质后,不是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其他虚假恐怖信息或传播其他虚假恐怖信息。因为后行为和前行为之间没有必要按一罪处罚的关系,如果两者都构成犯罪,就应该以本罪与后罪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如果虚假恐怖信息在社会上传播,会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恐慌。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如果存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将构成犯罪,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