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没有被判处刑罚,就没有案件的底部。案件的底部一般是指某人过去的法律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是指刑事犯罪记录,犯罪记录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受刑事处罚的,不得有案件的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不明确规定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关于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的网络和资源,建立相关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数据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输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上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犯罪、判决、执行等。

(2)建立犯罪人员的信息通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效的刑事判决文件和其他有关信息通知犯罪人员的信息登记机关。监狱、拘留中心应当及时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被解除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发送《社区囚犯矫正期满通知书》。根据办案需要,国家机关应当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配合。

(3)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查、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入学、入伍、就业等资格和条件。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除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外。

(4)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密封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影响、救助”政策和“教育、辅助惩罚”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封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满18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密封。犯罪记录密封后,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需要处理案件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密封的犯罪记录保密。执法机关可以保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作为工作记录。

(5)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未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未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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