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与非犯罪区分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应注意:该犯罪以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作为犯罪的组成部分。虽然有聚集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程度,或者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秩序,但只属于一般参与者,不积极参与,不构成犯罪,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不知道是军事禁区的,可以根据其他有关犯罪定罪处罚,不罪处罚。
(2)此罪与彼罪。
1.这种犯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一样的。区别:第一,犯罪的对象是不同的。前犯罪的对象是军事禁区管理秩序;后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第二,侵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前犯罪区;犯罪后的对象是公共场所。
2.本罪与国家机关犯罪的界限。国家机关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不能进行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两种犯罪都是犯罪主体。丰月亨面。客观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主要的区别是:第一,侵犯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第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区。
3.本罪与武装叛乱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界限相似。以武装叛乱的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属于想象中的竞争对手,按照选择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罚武装叛乱。我国军事禁区是指不允许进入的地方。如果有人聚集在一起冲击军事禁区,就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军事禁区的秩序,需要根据罪犯的参与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