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属罪符合下列要求:
(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我军官兵平等对待的士兵之间的关系。官兵一致性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之一。尊重和热爱士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虐待下属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犯了下属的个人权利和内部团结。因此,这种犯罪侵犯了双重对象。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军人滥用职权,虐待下属,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超出职责范围,不当使用职权的行为。虐待的方式有很多,如经常殴打、饥饿、体罚、恐吓、人格侮辱、疾病不治疗、随意扣除工资或津贴等。对简单粗暴的下属管理或在培训、施工等体育活动中提出过高的要求,不得以虐待行为对待。
造成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死亡是加重犯罪处罚的条件。一般虐待、责骂和管理教育方法简单僵硬,不造成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恶劣的虐待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个别下属心胸狭窄,因此自杀或自伤、逃离军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或死亡是指因虐待直接导致受害人的伤亡,如殴打致死,疾病不允许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和死亡。
判断虐待部属受伤的严重程度,一般按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虐待部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受虐待部门自杀、身心健康破坏,甚至精神疾病;虐待部门、行政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训练、工作;战时虐待部门,导致战斗力下降,战斗失败;虐待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们的声誉等。行为人长期虐待部门,方法多样,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可作为量刑的犯罪情节。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是指在领导岗位上的军事人员,即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属关系是根据任免权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不是一种简单的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的确定应当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任免权限为准。隶属关系必须是同一编制顺序中的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构成隶属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决定性条件。一名士兵在不构成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对另一名士兵的迫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不得以虐待部属罪处罚。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有意识地让受害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的后果是过失。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但不抱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
《刑法》第443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