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不仅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控制刀具和爆炸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控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的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致命和破坏性的火灾武器,最常见的是枪支。炸弹。包括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和弹药,以及各种民用枪支和弹药,如射击运动枪支。猪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注射枪、气枪及其弹药。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其他武器一般难以成为犯罪的对象。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集会活动中携带武器、控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换句话说,携带武器、控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必须在集会举行时处以本罪,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举行集会时携带武器。控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也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该集是一种群众性的表达意愿的活动,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进行。如果你携带武器。控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和事故,后果是不可想象的。中国对武器的法律定义非常明确,特别是在控制刀具的识别方面。犯罪分子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法院可以在法律判决后确定和处理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