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营养期的鉴定可以参照司法鉴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受害人出院后,受伤稳定后,可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即延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确定三期后,可按标准计算营养费。如果没有鉴定,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推荐培养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