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业主大会规定》设立业主大会;
2.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解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业主大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4.(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择和解雇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7)其他关于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可以集体讨论,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和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经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情况是推迟,直到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当物业合同即将到期时,可以先召开物业会议,参加会议的成员可以选择是否与当前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会议结束后,如果您决定停止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您也可以选择在协商后与当前的物业公司终止物业合同。由于合同已到期,物业合同的终止一般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