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生活费用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等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