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受害人应当证明其固定收入必须有劳动合同、工作卡或工资单、银行对账单等合法证据。
(2)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其供应单位未扣除或者全部扣除其收入的,不得赔偿或者减少损失的工作费用。对于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可以向受害人的供应单位申请调查。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不停止支付因病请假的员工或者员工的工资,而是按照当地规定扣除部分工资。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冶金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不能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固定的接人员的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继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18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