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1.突发急性病死亡、意外死亡或残疾、意外烧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2.死亡处理费:按被保险人死亡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赔偿。由于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死亡后确实需要全身遣返,包机等费用也可以包括在内。

意外伤害治疗费用:

1.治疗费用:指治疗费用、诊疗费用、注射费用、输液费用、输氧费用。

2.检查费: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查、实验(包括试剂费)和摄影费用。

3.手术费用: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4.药品费用: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位置。

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和洗涤红细胞。

8.院外专家会诊费:指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在治疗期间进行会诊的费用。

9.其他合并且必要的费用。外伤造成的其他相关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突发急性病或事故造成的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以下项目:

1.交通费用:指医院转诊过程中发生的救护车费用和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10级住院天数支付误工费。

3.近亲访问交通费和住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或死亡的额外住宿费和交通费,其中一名随行或一名探访亲友。住宿费每天不超过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期返还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或死亡的交通费用,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顾真正需要返回远程住所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与本条第三项相同。

5、旅行社人员和医务人员处理交通、住宿费用:被保险人重伤或死亡,2明旅行社人员(国内)或旅行社人员(国外)和1名医务人员(国外,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去)住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与本条第三项相同。

6.延误行程所需的合理和必要费用:指因保险事故而被迫延误原行程的额外住宿和交通费用,具体标准与本条第三项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被保险人确实需要急诊科和救援,他们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必须使用的药物可以适当放宽。被保险人急诊科和救援医疗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由总体规划区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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