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伤害尚未达到残疾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七项:医疗费用、工作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
(2)除第一项外,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