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受害人家属应当积极向受害人索赔,使受害人的学习和生活能够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1)死亡赔偿金,各地标准不同,但区域内无变化。

(2)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员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执行。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数的,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家庭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三人计算。

(5)家庭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上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也不同。

(8)救援费。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根据是否有逃逸和死亡人数确定情节大小。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因逃逸死亡的,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也就意味着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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