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可以延期举证,但必须在举证期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延迟提供证据通常是因为提交证据材料确实很困难。由于客观和不可克服的困难,我们不能在法院确定的提供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时没有找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时间,也可能是相关部门不配合,对方的障碍等。有关部门不配合,对方阻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无论如何,当事人必须在延长证据期限的申请中详细说明,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期限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的申请为限,证明期限的延长完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法院不根据权力确定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必须在证明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提前规定的证明期限,超过证明期限,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证据,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