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希望通过拘留保存事故车辆的财产,以有效保障未来的赔偿。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条例,交警部门没有权利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交警部门只能扣留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和鉴定。完成后,应在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一些肇事者对事故的处理和受害人的赔偿持消极态度,甚至没有消息。
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诉讼保全,但诉讼保全只能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虽然诉讼前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但必须在诉讼前保全措施后15天内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要求保全车辆,往往在抢救或治疗过程中,相关损失不能计算,因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备案条件;申请诉讼前保全,也将面临保全金额不确定的问题。在交通事故中,现行法律,存在真空,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