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解除财产保全: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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