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认定书区分双方的责任比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确认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期限和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天。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伤害的,自治疗结束之日起;自残疾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

(4)交通事故调解参与者。交通事故调解参与者包括: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委托律师);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经理;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警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6)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3。分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教育当事人;4。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金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维修费用。折扣赔偿费用按照评估机构的实际价值或评估结论计算;6。确定赔偿方法。

(7)交通事故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签字,分别送达各方。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的简要性和损失;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4。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5。赔偿方法和期限;6。调解结束日期。当事人应当自行交接赔偿金。当事人要求交警转让的,交警可以转让,并附在调解书上。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调解结束书交给各方,调解结束书应当说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调解结束。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调解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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