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青年损失费并没有得到直接的认可和支持。青年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的词。离婚的人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因为他们的精神受到创伤,付出比对方多。他们希望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不会判青年损失费。青年损失费一般是指男女因爱情分手或婚姻关系终止后,男女(一般为女性)自觉为对方支付更多,希望对方对其青年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青年损失费是一种民间语言,从未见过任何法律。因此,当事人对青年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