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供下列法律文件和证据: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行留一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两份给法院,自己留一份;
(3)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法院;
(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交法院;
(5)儿童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法院复印件两份,自行留一份;
(6)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三份证据材料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要条件,两份给法院,一份给法院;
(7)其他三份证据材料主张建立自己的诉讼请求,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