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总和的一到五倍。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扣除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当然,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