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交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护其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现场识别。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单程序进行现场调解。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当场填写事故确认书,当事人共同要求调解的,当场调解。
(2)24小时内1。交警应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输入国家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2.交警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销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嫌疑人进行调查,及时询问证人,并制作调查记录。
(3)1日前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交警,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之日起2日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报告复印件。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5)3天内(3天前)1。需要进行检查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和鉴定。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3天内委托。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嫌疑车辆之日起3天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查和鉴定。2.当事人对检查、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查、鉴定报告、事故鉴定之日起3天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审查。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3天内,或者按照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3天前通知当事人。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并在3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的决定。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国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自发返还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签。
(6)5天内1。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拘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拘留的物品。2.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鉴定(或者重新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5日内,依法处罚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道路交通事故中止的原因消失或者受伤人员仍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5.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收到当事人的决定。受理审查的,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
(7)7天内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天内,主办民警应当与主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尸体,应当在设区尸通知。
(8)10天(10天)1。尸体检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并通知死者家属在10天内处理丧葬事宜。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发现逃逸人员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持原认定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伤害的,自治疗结束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自残疾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并在10天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书。
(九)20日内检查.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
(10)30日1。报告发布后3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未知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2.无车辆或者通知当事人30天后仍未收到事故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3.扣留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经批准可延长30天)。4.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输入国家逃逸人员信息系统,逮捕嫌疑人逃逸后予以撤销。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起30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清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并作出审查结论:
(11)60天1。检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评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识别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在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处理限为现场调解。如果现场调解没有结束,所有信息通常都会在24小时内输入。如不能及时参与调解,应预订调解时间,然后通知交警申请变更调解时间,但可尽快申请相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