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用。1.营养费用是恢复健康的必要费用,应包括购买补充剂费用、住院期间适当的汤费用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质量,广泛关注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对应的营养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中必要的营养,因此需要支付营养范围和水平,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2.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营养费用:伤害明显轻微,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般不支付营养费用。受轻伤以上的,赔偿营养费用,赔偿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情基本恢复之日止。3.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九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自治疗结束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自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的时间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之日起十日内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束书。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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