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保险公司将在2000元的限额内赔偿(不划分责任)。如果超过部分(包括评估费),您将承担30%,另一方将承担70%。2.如果您不涉及强制交通保险,或者不想向保险公司索赔,所有损失(包括评估费)均可按您的30%承担。另一方可以承担70%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过机动车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不超过机动车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和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和拖车连接使用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平均赔偿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部分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交通保险。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向未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