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立即接受,其他伤者是否应采取相应措施,应采取哪些措施最考虑公平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观点和实践:第一种观点是先到先得。该观点认为,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是独立的的。根据民法原则,公民的诉讼权利不受任何非法禁止的原因的限制。如果仅仅因为部分伤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伤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或及时救济,即公民的诉讼权利被束缚,违反了法律原则和精神。
然而,这种观点与法律的公平精神背道而驰。如果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伤势较轻,恢复较快的伤者可以提前向法院主张权利,损失可以完全赔偿,伤势严重,恢复缓慢的伤者受客观因素的限制,不能迅速主张权利,可能导致损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甚至由于侵权人赔偿能力的限制,使其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应当履行通知其他伤者的义务。该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的限制,即使只有部分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但是,为了公平起见,应通知其他伤者,告知其诉讼事实,并敦促他们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不仅保护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平原则。
然而,对于其他受伤者,特别是那些受伤严重的人,在其他受伤者主张权利的诉讼过程中,这份通知不仅不能带来公平,而且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第三种观点是,所有受伤者都必须一起参与诉讼。该观点认为,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只有一种强制保险和一种商业保险进行赔偿。为了在所有受伤者之间实现公平,所有受伤者都必须一起参与诉讼,并按比例分配保险赔偿。从表面上看,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所有受伤者的合法权益,但案件的审判期限将延长,如何通知和等待受伤者参与诉讼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受伤者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
笔者认为,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考虑因素是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事故车辆购买强制保险和大量商业保险的,应当按照效率原则处理。事故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的,对所有受伤人员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没有区别,也应当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处理。车辆仅购买强制保险或者只购买少量商业保险的,应当根据公平考虑通知各方参加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