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道路事故还应当报交通部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到树木或墙壁),应出具证明材料。车辆损坏的,应当确定车辆损坏,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车主要求自行修理的,应当办理自行修理手续。如果修理费超过固定损坏费用,车主将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第三方责任的索赔也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确定,并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私下约定的赔偿金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费、营养费、必要的人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
受害人死亡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