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延误费用。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生活费用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等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