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按以下过错比例确定: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在承担主要责任时承担80%,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20%,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同责任时承担60%,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40%,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40%,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60%。对于涉及的赔偿项目,根据受伤方的实际情况,如人身伤害案件,一般会有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不承担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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