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其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过往行人应当提供协助。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不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然后协商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到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核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检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鉴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记录,并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人员死亡、受伤;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原因有争议,虽然对事实或原因无争议,但未达成协议;

(三)机动车无牌照,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

(4)运输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危险品的车辆;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员涉嫌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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