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自治疗结束或者残疾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死亡的,自丧葬事故结束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提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作延误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食品补贴、营养费用、鉴定费用、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丧葬费用、生活费用、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