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司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