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目击者和事故现场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警报告。
4.事故发生后,应继续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快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另一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照号码。驾照号码。保险证书号码。碰撞部分,共同签字后,撤离现场,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其位置。乘客。过往的车辆驾驶员。过往的行人应当提供帮助。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商前撤离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