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规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