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也是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伪造。变造,已在伪造中介绍。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变更,这里不再重复。所谓的股票是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必要凭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股票类型、票面金额和代表股票数量、股票编号等。
作为证券,其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造权利。其发行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发行,由股份公司支付股票款项的股东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的公司。企业债券,是一家公司。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是一种用于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和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所谓的较大金额,是指伪造。股票或公司的变更。公司债券的面额较大。该犯罪不仅需要伪造、变更股票或公司。公司债券的行为,而且还需要达到较大数额的标准。缺少其中一个,不能构成这种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要素必须是故意的,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股票和债券可以由公司发行,但无论如何发行,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有人通过伪造变造的股票获得非法利益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