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一般来说,业主自治小组属于非正式的物业管理主体;但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决议》中明确了业主自治小组的生产方法、职责和义务,成为业主大会的正式组织之一。对于业主大会决定实施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社区或建筑,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成立业主自治小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委员会实施业主大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