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因不享受或者不接受有关物业服务而不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空置房屋物业费70%的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依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政府物价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收费问题,可以向有关物业公司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