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原则。
法律处罚原则是行政处罚行为中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如下: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处罚的权利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处罚披露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的相关内容。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得违反公正程序。
公平处罚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依法裁判,公平处罚违法行为人。同样的情况也不能给予同样的处罚。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适应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即行政处罚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减免。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为不再处罚的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种行为将不再被忽视。当行政主体没有对行为人的第一次处理失去效力时,除非第二次处理是对第一次处理的补充、纠正或纠正,否则不能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第二次处理。第一次处理违法行为不当的,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第一次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到行政目标的,行政主体应当充分考虑信任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当依法给予损失对方一定的赔偿。
(2)一种行为将不再受到惩罚。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根据基本法律法规合理推定外,如合并处罚、多层处罚、多人处罚、多行为等,行政主体应当严格遵循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种行为将不再受到同样的惩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相同类型的处罚。这主要是指违反几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法律规定或规范竞争。一旦发生规范竞争,各法律规定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应当根据不同的理由进行处罚。但是,为了反映相对公平和公正,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同样的处罚。
(4)一种行为不得被罚款两次以上。对于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无论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构成多项处罚理由,由多项行政主体处罚,只能给予一项罚款。若几个行政主体有权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则按照效力优先的原则,谁先罚款谁有效。
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集中在处罚的内容上,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和公正,再次在不再处罚的基础上,以确保判决的公平性。此外,所有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实质性行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