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两者也有本质区别,表现为: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可引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体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行政行为可分为:

(1)行政处罚。即具体国家行政机关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给予的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单方面了解行政管理对手的守法情况。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对方的申请,依法赋予对方从事法律一般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许可证或许可证。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对手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扣押、扣押、冻结等。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束缚行为,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权行为,即法律法规只规定如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无需以特定方式成立。

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拘留的规定有一定的严格性,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产。行政拘留的后果非常严重,相关犯罪人员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会影响他们未来的生活和工作。我希望大多数行政人员都能履行他们的职责。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