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有时效方面的限制,目前规定是两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两年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即使今后发觉也不能做出行政处罚。这里时效的计算从违法活动开始之日起。行政处罚是仅次于刑事处罚的措施,针对的是一般违法活动。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