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