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客体要素-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素-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到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1)行为人正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犯罪的人。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协助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2)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例如,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是打手、保镖、会计等。
3.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为一人或多人。
4.主观要素-主观方面表现为“协助故意”,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组织他人卖淫,并为组织他人卖淫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希望或允许有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将按照刑事条款进行处罚。但是,在确定犯罪的实际情况时,还应取决于构成的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便根据此罪进行处罚。不同情况下的处罚方式会有所不同。
《刑法》第358条第3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