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16岁以下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对象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售人体器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器官出卖人的健康权利,而且危及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售人体器官,将他人的器官作为商品出售和交易,损害他人的健康完整性。虽然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人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止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上的交易项目,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人体器官销售也是对社会习俗的侵犯:另一方面,国家对器官移植有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程序保证,组织出售人体器官不利于维护医疗管理秩序,是对秩序的破坏。
4.客观要素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出售人体器官的行为。这里需要分析“组织”、“出售”和“人体器官”这三个词,这也是区分犯罪和非犯罪的关键。这种犯罪和另一种犯罪的关键。组织出售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完全危及国家器官移植的管理秩序。只要他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违法者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处罚将根据情节大小进行判决。轻者五年以下,重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