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换取货币的行为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玩忽职守。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大于普通人同样的行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更严重的法律处罚。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中国货币,即人民币和外币,包括香港、澳门和台币(包括当前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式。格式、图案、颜色、线条等特点,通过印刷、复印、石印、影印、手绘等方式制作的假冒货币,不包括变造货币。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各种金融机构并存体系。其中,商业银行主要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工业银行和各种地方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融资功能的机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在上述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或者虽然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但不是从事劳务的人员。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购买或使用职位的便利来换取货币,知道这是一种伪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则不能将其视为使用假币以换取真币。以假币兑换货币的行为完全违反了中国的货币管理秩序。只要利用该职位进行此行为,作为违法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们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确定犯罪实际情况时,我们也将从案件的各个要素中确定。如果构成的要素不完整,我们将不会因此受到惩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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