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货币罪是指通过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式对货币进行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加货币数量较大的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低,利润大,一些罪犯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冒险。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和伪造货币是两种非常不同的行为。前者是加工真实货币,增加货币价值或货币数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后者是模仿真实货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假的。变造行为的手段和特点决定了变造货币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伪造货币的数量相比,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危害远小于伪造货币罪。然而,货币的变化也会让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货币体系的稳定,因此货币的变化也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体系。在客体要素方面,与伪造货币相比,只有不同程度的侵权,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客观要素。这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货币的变化,数额较大。所谓货币的变化,是指行为人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上,以真实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贴、挖掘、拼凑、揭露、涂层等方法处理,导致原货币变化形式、数量、面值导致原货币开放价值的行为。货币的变化必须是一种大量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大量的识别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运输假币罪的数额标准,即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100元以上的变化可以视为大量。未达到上述金额的变化货币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金额应该是指变化后的货币金额,而不是变化前的真实货币金额,因为显然是变化后的货币,而不是变化前的真实货币。
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主观地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知道这是一种货币,并进行转换,以增加面值或货币数量,才能构成这种犯罪。如果行为人真的不知道这是一种货币,那么无论它被加工成多少面值或货币数量,它都不构成犯罪。例如,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不知道。行为人出于好奇心剪贴、挖掘、拼凑、揭露、涂改等,有些行为也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当然,他们不能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盈利或流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转换货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本罪。事实上,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能或为了自己的奖励,那么一般的转换数量就不会太大。一般来说,大量的行为人也可以推断行为人有利润或流通使用的目的,但本文不要求这一点,这更方便司法实践认定和惩罚故意变革的货币行为。在当代,货币流动管理秩序非常重要,如果有人通过伪造货币混合销售市场秩序,获得一些非法利益,当然不允许,所以必须严厉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伪造货币总面额不同程度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