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枪支和民用枪支。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租赁、非法出借枪支。这里的枪。包括官方枪支和民用枪支。客观上,由于主体的不同,本罪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配备官方枪支人员或单位依法非法出租枪支。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枪支。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主要要素。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