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法律性质:刑事拘留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
2.不同的适用对象:刑事拘留现有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司法拘留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者和局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的。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4.不同的适用目的:刑事拘留,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般行政违法者的行政拘留。
5.不同的适用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公安机关;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司法警察,交公安机关有关地点;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人民违反法律制度,对社会危害较轻的,一般给予行政处置。
因此,有两种以上违反公安管理的行为,可以根据事件的具体影响,实施行政处罚。总之,违反法律制度的人员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