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可以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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